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吗

很多创业者都会成立公司,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也就是说想写多少就写多少,并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一些年轻人爱面子,明明只有一两百万元,非要把注册资本写成上千万元甚至更多,认为这样别人看了会认为公司有实力。这样做,真的没有风险吗?

其实,风险很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没有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举个例子,假如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实际出资只有200万元,缺口1800万元,现在公司对外负债2500万元,还不起,股东要在出资不到位的180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认缴出资的1800万元已经到期,公司欠钱还不起,已经到期应缴未缴,就是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是出资期限没到期。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个尚未缴纳包括已经到期未缴纳和尚未到期应缴纳的出资。就是公司在解散清算时,首先要把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出资先缴到公司作为清算资产,又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没有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不解散公司可以规避这个问题。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公司的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也就是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还特别规定,“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公司欠钱还不起,股东可以把期限延后,也可以一开始就规定出资期限在10年后,也可以不解散公司,但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以公司资不抵债,申请公司破产,一旦法院受理破产,所有出资尽管没到期,但都要出资完毕。

把股份转给别人是不是可以规避这个问题呢?认缴出资太大了没有缴上,然后眼看公司经营不起来,把股份转给无经营能力、无经济能力的人,以此规避补缴注册资本的风险。是否可行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接受股权的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接受股权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接受股权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这招没有用。

综上,大家可以看出,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如果大大超过自身实力,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如果公司还没成立,填写注册资本应量力而行,需要多少钱就出资多少,不要好面子贪大,动不动就写上几个亿,这其中的风险非常大;如果公司已经成立,认缴出资非常多而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可以申请减资,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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