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有哪些合理的避税方法[多图][下载]

1.外商投资的方式有哪些?2.外资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3.如何利用注册离岸公司的对外投资地位进行投资回报 1.外国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境外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共同投资、经营、分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者按注册资本出资(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2.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承包企业。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与损失分担、投资回收与管理方式、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各合作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转换为股权,或者虽然转换为股权,但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时的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和剩余财产分配可能完全不根据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确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能与合资企业不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3.外资企业 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外国投资者全部资本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获得的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总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招募的方式成立。 5.外商投资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直接投资公司。外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具有良好的资信,具备持有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且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具有持有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10家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中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具备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 6.外国金融机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投资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以及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现在包括外国银行、外国金融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总资产规模,在所在国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请,并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7.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简称,即“建造-运营-转让”。BOT的典型形式是政府与私营部门(外商在华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外资,获得合理利润。协议到期后,该设施的所有权将免费移交给政府。BOT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电厂、铁路、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8.外商投资TOT模式 TOT是转账-操作-转账的简称,即“转账-操作-转账”。TOT模式是指根据合同安排,项目单位即中方将已投入运营的道路、电站等项目设施移交给外商运营。经营者应当将项目现金流一次性支付给中方,并在运营期间向设施使用者收取合理的使用费、服务费等费用。运营期满后,外商将把设施移交给中方。 9.补偿贸易 外国投资者提供设备和技术,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中国出口产品,设备和技术的价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协商,购买进口设备和技术的贷款可以用其他产品以及进口设备和技术直接生产的产品偿还。 10.外部加工和装配 技术、设备、备品备件和原辅材料由外方提供,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劳务费。如果外方提供的设备是作价的,中方将通过劳务支付分期偿还外方资金。 11.国际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获得国外先进设备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购买租赁设备。国外或国外出租人也可以提供技术服务、原材料、燃料和零部件。 12.买股票 是指港澳台地区的外国投资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和国家规定的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其他投资者,通过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认购中国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3.企业产权转让 是指依法有偿转让或者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任何外国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接受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同时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2.外资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国际经济交流,我国采取了区别对待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无与伦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好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一、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效益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和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3)冶金、化工、建材行业;4)轻工业、纺织和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和医药行业;6)农林牧渔水利;7)建筑业;8)外资企业从事运输(非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生产设备和精密仪器的科技开发、地质调查、工业信息咨询和维修服务;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生产性业务收入超过当年业务收入总额50%的,在减免税期内,可享受当年免税或减税待遇;如果不超过50%,即使在减免期间,也无权免税或减税。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如何灵活运用和把握政策,对减轻税负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年中开业。如果当年取得利润且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在合理避税的企业所得税中,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是,企业当年取得的利润,仍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一方面希望尽量减少税收支出,另一方面又希望延迟缴纳所得税。因此,这项政策的应用需要深入分析和仔细计算。一般来说,不到半年的时间,企业在生产经营如火如荼后,很难接近盈利水平。为了从总额中节税,企业会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节税。但企业首先要对未来的利润水平做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或市场波动较大、前景不确定的产品。根据规定,如果外资企业确定盈利年度。即使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视为获利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期限。盈利年度不能因亏损而延期。 二、损失补偿的税收优惠 “损失补偿”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然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相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补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初期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弥补利润后的纳税年度为外资企业的获利年度。 三、投资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5%。 (二)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并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5%。 (三)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则按10%的税率计算。 (五)从事农林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欠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并经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在未来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对特定领域企业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 (一)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和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在沿海港口城市和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老城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可减15%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24%。 (三)在国务院指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并经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这些领域,既响应了国家经济政策,符合经济发展方向,又减轻了企业税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动词 (verb的缩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缴纳的所得税40%予以退还。 外资直接再投资在中国设立和扩大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额退还再投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对再投资退税进行管理。发现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应当退还已退税款;企业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退还60%的已退税款。上述规定是一个约束条件。但是,即使退税以后还了,对再投资的投资者来说,还是有好处的,因为它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3.如何利用注册离岸公司的对外投资地位进行投资回报 近年来,在香港、英国、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回到内地设立外资企业,已成为众多内地企业的公开秘密。离岸公司属于海外公司,但如果离岸公司在中国被用作投资公司,那么在中国的国内公司就是外资公司。因此,通过注册离岸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提供哪些信息,然后作为外国投资者进行回报投资,可以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同时注册离岸公司后可以更好地拓展海外。在税收和外汇方面,离岸公司和外资企业享有优势,注册离岸公司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在回报投资过程中,第一步是设立海外公司。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可以设立一家或多家海外公司,通过不同的结构形式达到投融资目的。注册离岸公司或香港公司是设立海外公司最重要的形式。境外公司设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将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在境内设立,实现回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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