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1.关于我国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3。外资企业法中有哪些不能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1.关于我国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1.外资企业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公司法是规范和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等内外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规范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这两部法律都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是强调经济运行的协调性,具体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者比较。

公司法所称的投资主体,除上述中国组织外,应当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资企业法也包括外国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规定和调整的投资者是广义的投资者,没有国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部特别法,由其调整和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调整或调整的一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流程不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其他基础设施和部分原材料按约定价格收汇,不得参与投资。因此,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法》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3.资本制度比较。

外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也可以称为注册资本制度,是指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进行了限制,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外商投资企业比例的限制在《细则》中有规定,但在《外商投资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但是,毫无疑问,外资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4.组织形式的比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其他类型。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外资企业法也可以成为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但是,其他形式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申请设立。一方面不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国内相关部门的审批,因为外资企业法的细则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非公司形式的审批很难通过。

5.投资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何种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然而,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有一些相同点和不同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他形式承担责任的,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无限责任,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是可能的。

2.论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我看到我们这里有些加工厂都是外商投资的,但是企业法人是中国人(具体是我们这里)。谁知道这个中国法人是怎么变成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是自己发现的,还是法人接触了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然后成为法定代表人?创业板IPO上市有哪些要求?

答:外资企业一般是法人企业,采取公司形式。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任命,管理企业的实际经营。在中国,选择一个熟悉中国管理经验的人当然是必要的,所以中国人应该是最好的人选。

外资企业法的董事长不一定由外国投资者本人担任。董事会成立后,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董事长,投资者本人不得实际参与管理,这是他的自由。

你是说法定代表人?你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是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这两家企业在中国注册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规范这两家企业的法律明确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所以中国公民至少有一个担任董事长的一般机会。

中外合资企业中有中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中有中国合资者。那么,中国投资者或合作者,或者投资者或合作者的代表,自然会成为法定代表人。

3.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哪些不能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为了正确计算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具体列出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列出了十项不能列支或列为一次性支出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以上两项为资本性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可以通过折旧或摊销逐步按期计入成本费用。

(三)资本利息;资本由投资者或股东投资,不收取利息。以贷款方式投资的,发生的利息费用由投资者或股东承担。

(4)各种所得税;所有所得税都属于利润分配的费用,不能归入成本和费用,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支付。

(五)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处罚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企业因非法经营被有关部门罚款、没收,不属于正常经营费用和损失,但因非法经营被政府机构处罚,不能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

(6)各种税费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罚款,不按时纳税被征收滞纳金。创业板和主板IPO上市条件有什么不同?所有都是非正常支出,不应计入成本、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损失。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损失赔偿部分;企业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的损失,由于可以得到补偿,不应归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八)中国境内除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虽然这种支出不是业务支出,但为了鼓励企业支持我国的公益事业,其捐赠和实物、财产的折扣可以列为支出,但《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捐赠除外。

(九)支付给总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分公司是企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两者之间不存在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让。

(十)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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