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指南。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税种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收指引。 1.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哪些税种? 我国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可减免税收入、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税收抵免等特殊优惠政策。

收入的减少。

收入扣除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可以减免的收入。

1.农林牧渔企业税收优惠。

(一)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种植中药材;

④树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畜禽养殖企业税收优惠;

⑥收集林产品;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维护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⑧远洋捕鱼。

(二)对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企业税收优惠。

2.三免三减。

(一)从事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取得该项目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自建自用的企业,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收入,自取得该项目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移对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附加扣除。

1.研发费用。

(一)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R&D费用的50%扣除;

(二)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的工资。

根据企业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在实际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4)加速折旧。

1.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的固定资产:

(1)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

(2)全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企业税收优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创业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年的,可在“股权持有2年的年度”按其“投资额的70%”扣除创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应纳所得税);当年扣除不足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计入应纳税额。

企业税收优惠如果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非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特种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信用不足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信用。

(7)优惠税率。

1.高科技企业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税收抵免等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核准税收优惠和备案税收优惠。审批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税收优惠”);备案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程序的税收优惠和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提前备案和事后提交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两种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一次性确认。

纳税人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优惠待遇,并报原税务机关审批或核准备案。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或者收益,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税收优惠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税收优惠项目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项目分别备案。

第六条申请税收优惠条件中有资格证明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资格证明材料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审批和备案,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二章税收优惠审批管理。

第八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家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享受审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确认后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如果要填写的内容很多,可以附加一页);

(二)税收优惠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本办法要求的其他具体材料(见附件1)。

纳税人应按顺序对上述信息进行编号和装订。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实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于×××”字样。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受理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税收优惠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事项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余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批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收优惠的审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地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四条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未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审批起始时间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起始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起始时间的,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备案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提前备案:

(一)农林牧渔项目收入;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企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收抵免;

(七)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和产品生产收入;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十)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清洁发展机制资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七条预备案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报送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将出具《税收优惠申报通知书》(见附表7),自申报之日起执行。纳税人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事后备案:

(一)债务利息收入;

(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三)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四)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六)国家鼓励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七)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八)从事国家需要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证券投资基金来自证券市场的收入;

(十)生产、装配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十一)企业税收优惠等未明确提前备案的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提前申报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采用网上申报的企业,应当自网上申报之日起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材料的纳税人,不享受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备案材料。

纳税人应按顺序对下列材料进行编号和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当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实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在×××”字样。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报表》(见附件3);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本办法要求的其他具体材料(见附件1)。

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税收优惠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据》(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备案合规性审核。

具有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当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得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一致、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十三次注册。

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经审查不符合优惠条件或者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的,不予备案,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事先核准备案的税收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供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中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及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查表》(见附件9);

(2)项目收入核算说明,如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需提供收入明细表(见附件10);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不得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1),并以《税收优惠事项确认书》(见附件7)告知纳税人。审核不通过的,以《税收优惠事项不予确认确认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核确认材料,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补缴税款。企业经审核确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下一年度不得按照税收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及时建立和维护税收优惠管理账户,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税收优惠账户(见附件17)、企业所得税备案税收优惠账户(见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账户(见附件19),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和监控机制。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25日、7月2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计表》(见附件20)上报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计表》(见附件20)。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各类税收优惠信息纳入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数据档案收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安排,选择部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检查,加强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适用的优惠待遇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3)税收优惠期满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纳税;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形。

企业税收优惠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管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错误,应当按级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或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要求纠正,并及时取消相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三十一条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优惠的统计和分析。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以专格篇幅报告以下内容: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及分析、税收优惠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评估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的通知,中央局提出全部符合要求,同时暂停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统计资料的通知》(桂国税发〔2011〕694号)。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执行本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指南。 企业税收优惠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负,优化纳税程序,加快纳税服务效率,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改为事后报送相关信息。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申报时,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享受优惠待遇。当纳税年度结束时,企业提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将作为事后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备案后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备案。

一、提前还款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一)企业上一年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职工人数标准或者新开办企业预计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在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和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写企业税收优惠。“应纳所得税额”一栏应填写“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

②企业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或者新开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职工人数标准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一栏,用“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填写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一栏。

(2)注意事项。

相比之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规定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待遇。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一)企业税收优惠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员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按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即其收入与5%的乘积,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5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员标准,按实际利润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一栏。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的税率计算。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甲类)》附表5第34行“一、符合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计算并填写收入与15%的乘积。

(2)注意事项。

(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甲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派遣的劳务人数之和;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根据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月平均值=全年月平均值之和÷12。年中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③“总资产”按企业期初、期末总资产平均计算。企业税收优惠根据相关标准和制度编制的当年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确定。年度总资产=(初始总资产+最终总资产)/2。

(4)年度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查企业在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享受优惠待遇的,按规定追回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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