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RS?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1.CRS现状2。CRS前世3。CRS流程4。CRS影响范围5。如何应对CRS? 1.CRS状态。 CRS,全称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通用报告标准”,是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标准。简单来说,协议的国家/地区互相告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以避免逃税和洗钱。

根据时间表,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和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将同时开始实施CRS。到那时,那些隐藏在海外的资产将无所遁形。

CRS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税收法律、腐败、资产配置、海外保险、家族信托、私募基金、P2P、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移民等。

一旦发现一些老板在海外有巨额收入,他们不仅要面临大量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对于在海外成立的公司,还要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有些人将面临来自未知来源的巨额资金的审查。

2.CRS前世。 (1)《美国海外账户税法》中的“FATCA”。

2013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法》最终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账户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收到美国付款时将被处以30%的惩罚性预扣税款。

该法案的目的是打击美国国民(公民、绿卡持有者和合格的美国税收居民)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或投资进行避税,包括隐瞒来自美国的收入。

主要特点:信息单向流动。

(2)加强国际税务合作,打击各国跨境逃税。

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主要包括通用报告标准(CRS)和统一报告标准。

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提交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在二十国集团的大力推动下,已有110个国家(地区)作出承诺。

主要特点:多边信息交流机制。

(3)CRS参与国。

2017年首次信息交流的管辖权: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克、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联合王国。

2018年首次信息交流的管辖范围: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伯利兹、巴西、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和卡塔尔。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和瓦努阿图。

目前,未纳入CRS的国家和地区:

贝宁、圣诞岛、福克兰群岛、关岛、波多黎各,如安哥拉、埃及、利比亚、尼日利亚、乌干达、津巴布韦、阿富汗、巴林、孟加拉国、玻利维亚、柬埔寨、伊朗、伊拉克、朝鲜、蒙古、阿曼、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斯里兰卡、叙利亚、台湾省、泰国、乌克兰、越南等。然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仍然有可能同意采用共同宣言标准。

3.CRS流程。 (1)中国CRS流程。

进度:

2014年9月,中国在G20会议层面承诺加入交易所国,并承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第一次对外交流时间是2018年9月。

2015年12月,中国签署金融信息交流多边协议。盛大的协议签署。

2016.10.14,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内法律依据和实施标准。

交流多边或双边法律依据(截至2016年11月)-国家法律。

1.双边协议:102项协议(98项已生效:),2项安排(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1项协议(内地与台湾省,尚未生效);

2.信息交流协议:10个,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和马恩岛。

3.多边协议: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了《多边税收管理和互助公约》,主要针对欧盟国家,该公约于2016年2月1日生效,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监督管理:

在《管理办法》第六章中,非常奇怪的是,税务局处理金融机构只有两种措施:限制纠正,不纠正的通知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而严重的情况会将金融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降级,比如A到d。

没有看到对账户持有人谎报信息的处罚措施,只建议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处理,没有具体说明相关法律是什么,是否意味着非居民账户在中国运营的主动性更大?还是有更多的机会将资产存放在中国,而不将其兑换回税收居住国?

(2)香港CRS流程。

进度:

经合组织和欧盟都开始拟定“不合作税务管辖区”黑名单,敦促所有成员国建立广泛的自动交换网络。

香港在2014年9月签署了金融信息交换多边协议,并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首次交换。盛大的协议签署。

承诺大前提:香港政府必须在2017年前通过本地法律的修改;

2016年6月30日,香港修订并生效:《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领土法律。

2017年3月16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实施最新进展》报告发布。

2017年7月1日起,来自以下7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进入香港税务机关的掌握范围,包括:

有税收条约或特别信息交流协议的37个国家和地区:奥地利、文莱、比利时、加拿大、捷克、葡萄牙、法国、根西岛、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泽西岛、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中国大陆、马来西亚、新西兰、马耳他、墨西哥、荷兰、卡塔尔、罗马尼亚和俄罗斯。

有35个国家和地区尚未签署税务条约: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西、保加利亚、开曼群岛、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塞浦路斯、爱沙尼亚、直布罗陀、希腊、格林纳达、芬兰、德国、马恩岛、印度、以色列、黎巴嫩、立陶宛、毛里求斯、蒙特塞拉特和毛里求斯。

交换时应符合两个条件:(1)签订税务协议或专用信息交换协议;(2)签署双边政府间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协议。

2017年底前,香港必须与10个欧盟成员国签署税务条约或特别信息交换协议,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提供法律依据:立陶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波兰、爱沙尼亚、芬兰、斯洛伐克、德国、斯洛文尼亚和希腊。

在2017年年底前,香港必须与27个欧盟国家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情报交换双边协议(BCAA),以符合欧盟的要求。

2018年12月31日前,香港将兑现承诺:首次交换金融机构账户信息。(内地与香港关于税务事项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的安排于2018年9月6日生效。)

4.CRS影响范围。 (1)1)CRS覆盖哪些类型的境外机构账户?

无论存在何种法律形式,CRS都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将这些实体划分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有两类:被动型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被动收入,如投资分红、资本收益、租金收入等。);活跃的非金融机构(其收入的50%以上是正收入,如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只有那些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才是CRS下的合规实体,它们需要完成CRS下的一系列账户认定和信息收集申报义务。

1.投资实体。

如果一家机构近三年(存续期不足三年)的主要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将被认定为“投资主体”。

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和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管理。

2.存款机构。

各类吸收存款银行或类似机构。

3.托管机构。

机构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20%的,符合CRS对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为过去三年;机构存续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存续时间为准。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钞票、各种债券、商品、互换、保险或年金合同。

(2)将交换哪些信息?

1.账户和账户余额。

现有个人账户没有门槛;也就是说,无论金额多少,都在信息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现有的公司客户,低于250,000美元的金额可能不包括在信息交换的范围内。对于新开通的个人或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多少,都要互通信息。

另外,金融机构在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判断公司是负的还是正的。如果是负数(投资收益占比超过50%),则需要穿透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判断是否是需要申报的情况;如果是积极的,就不需要做什么。同时,如果账户持有人是“金融机构”,通常可以忽略,因为既然账户持有人是“金融机构”,他/她也需要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不会导致遗漏最终实际控制人。

2.相关账户相关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和交易收入。

3.账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家等。

4.当年支付或记入账户的总额。

(3)哪些资产没有列入CRS?

不动产和特定实物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不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因此无需报告。如房地产、游艇、跑车、古玩字画、珠宝等非金融资产。

(4)谁会受到影响?

1.金融资产配置在国外的人。

2.在国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业主。

3.持有海外空壳公司投资和财务管理的人。

4.建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5.把钱藏在海外的国内公务员。

6.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7.财富管理从业者。

5.如何应对CRS? 1.合法申报纳税,合理纳税。

2.合法改变税收居民的身份。

通过国籍和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者资产/股权持有人身份的变更,纳税居民身份的变更或者纳税义务的变更,自然会改变纳税义务。

3.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分散资产持仓,注意调整信托结构。

4.将资金转移到不在CRS名单上的辖区,并故意逃避监管。

这是一种有风险的操作模式,过程和结果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风险:

a)这种做法以后会被相关税务机关掌握,从而要求其对相关的偷逃金额进行纳税并进行赔付。

b)将资金转移到CRS名单之外的管辖地后,如果资金希望未来回到AEOI系统,可能会面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

5.更换资产。

在CRS系统下,只需要申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和具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房地产、艺术品和贵金属,不需要申报。

6.囤积免申报信用卡发行人资金。

CRS下有一类被豁免的金融机构,叫做“合格信用卡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稿)》未对金融机构豁免作出规定,但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豁免金融账户的相关类型:

a)因信用卡过度还款或其他还款,超出的款项不会立即返还给客户;

b)禁止客户还款超过30万元,或者超过30万元的款项应在60天内返还给客户。"

如果客户在年底临时将自己持有的待申报账户中的余额转入豁免账户,利用60天“漏洞”规避CRS申报也是“反规避”措施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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