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内地与中国香港自动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已经生效。

1.内地与中国香港自动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生效。什么是国别报告3。具体的报告要求。其他问题。 1.内地与中国香港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正式生效。 据香港税务局3月4日消息,内地与香港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作出安排。交换安排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为内地税务居民的一些香港实体,此前已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58F条通知税务局其申报义务。112 ),并收到要求他们提交国家报告的通知。如有关香港显示因交易所安排而无须履行申报义务,他们必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国家报告网站通知税务局。请参考通知程序申报指南的B.6节。

2.什么是国家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为响应第13次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BEPS)计划而制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该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应提交相关会计期间的国别报告:

本集团上一会计期间合并集团收入总额不低于7.5亿欧元(或68亿港元);集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拥有成员实体或开展业务。

可以看出,申报集团都是大型跨国企业。

国家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报告其经营所在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信息,该信息与每个税务管辖区的全球收入分配、税收金额和经济活动指标相关。国家报告还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每个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包括每个成员实体的注册地管辖区(如果管辖区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住地管辖区不同)和实体的主要业务活动。

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交换安排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3.具体的报告要求。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58F条。112),需要向集团报告的香港实体有不同的报告责任。具体如下:

(a)本集团各香港实体的名称、地址商业登记号码,并(如适用)在其中标明:

(I)香港的最终母实体;

(ii)香港税务居民的代理实体;或者

(iii)根据第58F条须提交国家申报表的香港实体(不符合第(I)或(ii)段所描述的实体);

(b)如果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是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I)最终母实体的税务居住地管辖区(最终管辖区);

(ii)最终母实体的名称、地址和商业登记号码(或等同于上述信息的细节);

(iii)就第58I(1)条所指的集团而言,是否符合适用于香港的先决条件,即要求集团的香港实体(最终母公司实体除外)提交国别报告;和

(iv)最终母实体是否已根据最终管辖地的法律或法规向辖区税务机关发出通知,表明其为最终母实体(如果最终管辖地的法律或法规要求发出此类通知);

(c)如第58I(2)(a)条所述,在代表母实体进行海外提示的例外情况下,应适用于:

(I)相关代理母公司实体的税务居住地管辖区(代理母公司管辖区);

(ii)代理母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商业登记号码(或等同于上述信息的详细信息);和

(三)代孕母亲单位是否已按照代孕母亲辖区法律或法规向所在地区税务机关发出通知,表明其为代孕母亲单位(如果代孕母亲辖区法律或法规要求发出此类通知);和

(d)与确定香港实体根据本分部提交国家报告的责任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如无特殊情况(如税务局缓报),上述国家报告应在规定期限(通知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

4.其他问题。 ①如果集团最终母公司在Mainland China注册,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上报国别报告?

2006年8月21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最新版的《避免双重征税全面协定》(“CDTA协定”),该协定允许自动交换信息(“AEOI协定”),但不允许自动交换国家报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签署双边交易所安排的前提下,理论上母公司最终在mainland China注册的集团香港子公司需要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

②如果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注册,是否需要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

截至目前,香港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达之间并无CDTA或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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