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离岸信托结构分析。

1.导言。离岸信托在香港上市结构现状3。离岸信托控制权的确定。离岸信托信息的披露。 1.介绍 离岸信托以其天然的灵活性、税收筹划功能、高效的家族遗产安排和个人债务风险隔离等优势,被国内外高净值家庭广泛用作家族传承和资产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

随着国内企业赴港上市的热潮,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家考虑在上市结构中加入离岸信托,以达到股东家族传承、税收安排、债务风险隔离的目的。因此,本文从公司控制和信托披露两个方面分析离岸信托在香港上市的具体应用。

2.香港上市结构中离岸信托的现状。 离岸信托在香港的上市结构中被广泛使用。截至2018年底,港股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约30%以离岸信托形式持有,包括李兆基家族的恒基地产、李嘉诚家族的长江和记、郭得胜家族的新鸿基地产等。

仅在2018年,小米集团、美团点评、融创中国、周黑鸭、龙湖地产、达利食品等20多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就选择将上市公司的股份放入离岸信托。

3.离岸信托控制权的确定。 控制权的连续性问题一直是联交所关注的重点之一。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条,上市公司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及控制权应保持不变。

出于信息披露和税收风险的考虑,公司往往选择在上市前完成信托结构的构建。在构建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托角色的安排和控股公司董事的安排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连续性。

(1)信托角色的安排。

关于角色安排,除了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控制权安排外,还需引起相关人士的注意。过度的控制权可能会使信托被视为“虚假信托”。资产让与人(一般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信托的实际控制权越大,信托的自然资产隔离和税收筹划功能越弱。信托被刺破的,在信托不成立的前提下,对债务人追求的税费、婚姻财产、个人资产进行认定。

在完成相关上市安排后,建议创业者对自己的信托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防止信托在满足上市管控安排的情况下变得“虚假”。

(二)股份公司董事的安排。

一般律师会结合企业家控制权的安排和信托设立地辖区对信托效力的要求,安排信托公司董事和企业家的职位,以满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保证信托的效力。

(3)构建框架的目的。

控股股东应当为合理目的设立信托结构。根据证券交易所指引函中的案例,控股股东可以以家族继承安排为由设立信托结构。

4.离岸信托信息的披露。 对于上市公司结构中离岸信托的披露,联交所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径和表达具有灵活性。在证券交易所通常的披露原则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保荐人、律师沟通协商。上市前后信托信息披露口径和方式存在差异:

(1)上市前建立信托结构。

上市前已建立信托结构的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说明控股股东与信托控制权的关系。

①信任的基本信息。

出于保密考虑,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的信托信息较为简短,信托的发起人和受益人通常应在股权结构的附注段落中披露(通常概括为“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而信托的名称、设立地点、受托人和保护人则不披露。

②控制权关系。

为了识别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应说明控股股东与离岸信托之间的控制权关系。控制权的描述可以复杂简单,信托中控股股东和各控股公司的权力可以在公司重整领域详细介绍,也可以只表述为结论。

(2)上市后建立信托结构。

上市后建立信托结构的公司,应当单独说明或者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信托情况。

①股东权益变动。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转让给信托项下的持股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发生正式变化,相关股东应填写《权益披露告知书》并发至证券交易所,可能涉及免于要约收购。

②信任情况。

上市公司设立信托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并酌情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托相关信息。结构完成后,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中向社会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通常应包括信托的发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但具体披露范围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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