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合规如何构建VIE框架?

1.如何构建VIE架构?2.协议控制下的国内交易,审查其相关性和合理性;3.税收协定待遇在外国利润分配中的应用。 1.如何构建VIE架构? 一家离岸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成立,该公司与国内上市实体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将国内实体的大部分利益转让给离岸公司,并通过协议控制国内实体的所有权。

常见的VIE结构一般分为国内和海外两部分。就海外结构而言,创始人通常会设定拟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上市的标的。随后,拟上市实体在海外(通常为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从而完成VIE股权控制结构。就国内结构而言,创始人通常是股东设立内资企业作为国内经营主体(“VIE公司”),然后通过WFOE与VIE公司及其股东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境外上市主体可以控制VIE公司,达到合并报表的目的。

评论:

1.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层面的股权转让收入基本不征税。

2.开曼群岛——开曼群岛,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

3.你为什么选择在香港设立子公司?

中港避免双重课税的安排规定,香港公司源自中国的股息收入,可按5%的税率征收预扣所得税,较其他司法管辖区适用的10%或20%的税率为高。

2.协议控制下的国内交易,并审查其相关性和合理性。 VIE协议发票控税可行性的前提是国内经营主体向WFOE支付的各类费用可以作为其税前成本费用,否则VIE安排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高额税收成本。在构建一系列VIE控制文件时,往往忽略了相关费用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这一基本命题。一般来说,如果WFOE只是作为收费主体而存在,并没有真正开展经营活动来支持其收入,那么相关费用与境内经营主体的收入既不相关也不合理,境内经营主体向WFOE支付的高额费用(甚至是利润总额)存在无法税前扣除的高风险。

还应注意发票的开具,在经营实体和WFOE之间支付咨询费、服务费和管理费时,将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于开具和接受“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发票,WFOE与经营主体之间“实际经营”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受到严格的调查和检查,而发票的合规性可能会被质疑为突破口,不合规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有效性也会受到质疑,从而影响经营主体能否税前扣除相关成本的问题。

即使支付相关费用所依据的交易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毋庸置疑,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即转让定价问题)也值得关注。基于VIE协议下的控制关系,考虑经营实体与WFOE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原则上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作为前提条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需要考察:WFOE是否能够获得特定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则可能引发反避税调查,面临纳税调整。

3.税收协定待遇在国外利润分配中的应用。 WFOE获得的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海外股东。在VIE的建设中,香港是最受海外股东欢迎的设立地。部分原因是基于内地与香港的税务安排,股息分配有机会适用5%的优惠税率(一般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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