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1】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解释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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