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的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申请书;
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农业村民;城镇待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证明;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利用自用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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