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文件中,有一个关键词,就是“规定期限”这个词。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认缴的注册资本能否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只要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就不属于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其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其对应不到位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那这个“规定期限”又是依据什么呢?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的规定,二是公司章程的规定。目前新《公司法》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后多长时间必须实缴到位,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只要股东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足应缴的资本额,支付的贷款利息就能税前扣除。在这里,公司章程是一个核心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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