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进出口企业税务申报注意事项

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即将到期,如企业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及时进行申报。如一转让网小编告诉你申报事项: 一、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 五、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留给各出口企业完成2017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时间真的不多啦,请老板们务必将2017年出口的关单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申报出口退税。 逾期未申报免抵退的企业,可在5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5月仍未按规定申报的,则须在6月申报期内视同内销申报纳税;超出6月申报期限的,将产生逾期未申报违章纪录,并按天计算滞纳金。 另外,出口退税生产型企业,请务必先完成当月增值税申报,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否则会造成出口退税审核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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