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读

相信对于如今的企业类型很多人都去了解过,并且不少的人员的对某些还特别的情有独钟。所以今天我们如一转让网来为您介绍一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欢迎阅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和组织,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重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不特别说明,合伙人均指自然人),纳税人是投资人、合伙人,不是企业自己。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常见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存在成本、人力成本等大量成本无法财务化,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企业,是否可依据《征管法》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呢?。
 
问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税[2000]91号文第七条、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核定条件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并符合核定征收情形,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税收征管的企业,除取得多笔主营业务收入之外,偶然取得一笔股权转让收入,对于该情况应如何申报及纳税,有观点认为应将该比股权转让收入依法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主营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进行股权交易的,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解析: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所指的合伙企业股票(权)交易并入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转让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权),属于财产转让性质的所得,需并入到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符合条件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
 
根据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结合国税发[2011]50号于此相衔接,如合伙企业本身转让在其他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属于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到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不知道您是否了解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咨询我们如一转让网顾问。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如一转让网顾问所述为准。
 

以上就是如一转让网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读] 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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