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这样筹划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

某公司2021年度账面利润400万元,按照法定税率25%需要计提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了给公司省税,财务人员向老总建议:把明年1月份要购买的一台大型机械设备320万元,提前到12月份采购,并支付现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320万元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合理合法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了。(假设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400-320)*25%=20万元

节税=100万元-20万元=80万元

 

会计真是不懂政策,导致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以上筹划方案大错而特错!

 

一句话提醒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财税〔2018〕54号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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