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缴纳筹划

 
纳税筹划事无巨细,就拿公司每个月都要进行的纳税申报来说吧,处理得当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
 
 
案例:每月都在进行的纳税申报,也有筹划技巧
(一)案例背景
汽车4S店,2018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51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18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 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厂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21年1月份取得。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发现:
(1)如果2018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8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须缴纳增值税,还有10万元的进项留抵。
(2)如果2018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在2021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8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很显然,由于厂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330万元,那怎么办呢?有什么筹划方法吗?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税款之后(一般预缴2万元至20万元),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利。
 
    这样就可以在2021年1月待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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