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类人:发票新规请留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和稽核比对规则、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从实操层面看,33号公告主要涉及三类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01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确认加计抵减程序及范围
 
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对允许加计抵减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33号公告在8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适用该政策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即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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