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作废,您知道吗?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需要作废或开红字的情况。今天,小编给您讲讲:哪些情况可以作废,哪些情况则需开红字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处理方法: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趣味问答
 
Q:已进行抄税处理,当月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当月作废?
A:不可以。已进行抄税处理,即使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作废。
提示: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
 
 
情形: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
 
 
处理方法:
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
 
 
情形:
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处理方法: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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