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票有哪些规定?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其中,建筑业产值大、体量大、从业人数多、影响面广,那么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发票实务涉及建筑业的行业规定,你都知道吗?

 

建筑业发票有哪些规定?

要点一

备注栏填列要完整

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注意: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要点二

正确选择对应编码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305”打头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其中“建筑服务-工程服务”选择“30501”打头编码,“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选择“30502”打头编码,“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选择“30503”打头编码,“建筑服务-装饰服务” 选择“30504”打头编码,“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选择“30599”打头编码。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选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建筑服务预收款”,对应编码以“612”打头。

注意: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要点三

符合条件自开专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同时,如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

1.自2021年3月1日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要点四

开具发票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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