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概念界定
 
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取得的收入。
 
税法:销售货物收入,它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收入的确认
 
第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
 
第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
 
第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会计处理:对于不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账户。
 
税务处理:只要其他条件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确认条件,都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增销售收入,同时调增销售成本,其差额为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3.收入时间的确定
 
会计准则: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售后租回交易是租赁业务,它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来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交易是销售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交易对象多数是诸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流动资产。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发出商品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每月末
 
借:财务费用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              5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
 
 贷:银行存款               620100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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