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同心做税筹,合伙经营税无忧

常言道,夫妻同心,其利断金。男耕女织,夫妇相伴相随,是自古以来恩爱家庭的典型形象。而在现代,夫妻店的形式也是在大中小型企业中都普遍存在的。不过有的夫妻店,虽然实际是夫妻共同经营,可在进行企业注册时却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而今天要说的是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为夫妻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的例子。
 
2021年年初,张先生决定创办了一家从事设计装潢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预计全年的企业不好增值税销售收入可以达到100万元。而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作为企业的后勤主管和财务主管也会全力投入到企业的管理与运营当中,并且作为企业员工每月领取工资6000元。该个人独资企业预计全年可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等合计为75万元(其中包括张先生妻子的工资支出)。另外张先生每月为自己缴纳的社保费用为每月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4000元;李女士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为1000元/月,企业部分为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为0。
 
首先,我们来计算一下。按照张先生做个人独资企业时,夫妻双方扣除需要承担的各项税费后,实际可以支配的收入情况。张先生的妻子每月6000元的工资减除每月5000元和专项扣除1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张先生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从企业获得经营所得为100-75=25万元,由于张先生未有其他综合所得,所以在计算他的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0-60000-(3000+4000)×12=106000元。适用10%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率,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6000×20%-10500=10700元。
张先生夫妻二人的合计税负也是10700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张先生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变为夫妻二人的合伙企业的情况。李女士作为合伙人之一,和张先生各占企业50%的份额。假设成立合伙企业后李女士支出的社保费用也是3000元/月,其他条件不变。合伙企业在19年度的总收入保持不变,依然为100万元。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变为(减少了李女士的工资社保支出):750000-(6000+2000)×12=666000(元)。2021年度的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666000=334000(元)。
 
由于张先生夫妇二人各占50%的份额,每人可以分得167000元的利润,这样张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167000-60000-(3000+4000)×12=23000(元)。适用5%的个税税率,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3000×5%=1150元。李女士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7000-60000-3000×12=71000元,适用10%的个税税率,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71000×10%-1500=5600元。张先生和李女士共需负担税负为1150+5600=6750元。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可降低税负为10700-6750=3950元。
 
夫妻二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无论是企业性质,还是适用税种和税率来看都没有明显的区别,通过简单的变更可以提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是一种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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