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在营改增以前,许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公司,企业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的,那么在营改增以后,这些企业还可以继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查遍税法,我们的确没有找到不允许上述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那么,这是否说明上述企业还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样的企业应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其中(一)至(四)都是指的没有会计资料或者会计资料混乱,这都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也就是说,当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时候,才应该采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那么,我们再看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其中
(一)很明确的告诉我们,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后果的确很严重!
 
 
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我们也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尽量采取查账征收,尤其是还在采取核定征收的部分企业,尽快改为查账征收,否则,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有很大可能产生补税甚至罚款的风险!
 
结论:两者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重点在于增值税税额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而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重点在于收入和成本是否可以准确核算。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实务中,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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