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对开发票”行为吗?

一.关于对开发票
 
对开发票,指的是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风险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二: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风险四:“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五: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提醒:
1、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是目前仍重视“发票管税”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
2、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你好、我好、她也好。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然而,笔者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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