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如何筹划

个税法修订后,大部分人的税负率得到了明显下降。对于占纳税人群比例较大中等收入阶层,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是否还有其他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空间?
社保入税,靴子正在落地。尽管社保缴费比率已经开始下降,但即便如此,公司的利润仍难以负担起高额的费用,是否还有其他可行的实施方案以规避企业的社保风险?
 
一、常见个税“筹划”的涉税风险
(一)老板从公司借款
常见的做法就是将员工的工资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以工资正常申报个税,其他部分以老板借款的形式提现,再通过老板个人账户把钱分别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如此操作的企业通常理解是,反正公司是老板的,老板就是公司的,老板从公司借钱也不需要还,这样挂着也不影响企业损益,员工还节约了税款,何乐而不为?
1、个人所得税风险
殊不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有人还认为,应该是借款满1年之后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才视同对个人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需要厘清的是,上述文件规定,针对的运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不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跪地: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老板使用,实务中很少有满足例外情形的。因此,一旦被稽查,一般都会依据上述规定按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处理。销售额通常会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自然一并缴纳。
3、企业所得税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个人所得税,依据该条规定,若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老板,该交易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其他“筹划”模式
其他常见的“个税筹划”模式还包括:公司收入直接入老板个人账户,老板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转账;让员工找票报销冲抵部分工资;将部分工资按劳务费发放以规避社保基数等。
这些操作模式是否安全?还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二、合理的个税筹划路径
在当前的税收政策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既定的政策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合理规避?
三、合理的社保筹划路径
尽管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集中追查,但国家并没有禁止管理部门对企业缴纳社保情况进行个别稽查!当出现“举报”、“抽查”等情况时,仍会有企业“荣幸中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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