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大盘点

2021年,国家实施了较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的包容性税收优惠、税率下调、信贷、国内客运服务等。信贷经营范围、一次性房地产信贷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以及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本文回顾了2021年上半年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此项优惠的具体征管措施,主要涉及销售额确定、纳税期限选择、发票开具管理及特定事项安排等。
(一)销售额的确定
适用普惠性增值税优惠的销售额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需要注意三类特殊情形,一是剔除不动产销售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三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分期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项政策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4号公告将免税标准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进一步上调至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普惠性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预缴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按现行政策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如: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等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则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
(二)纳税期限的选择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发票开具管理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所开具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特定事项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4号公告对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在2021年12月31日前,再次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即曾在2018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1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2021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就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下调了增值税税率,同步出台了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可抵扣范围、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农产品加计扣除等配套措施,并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税率下调
39号公告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自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就降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税率选择问题予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之一,适用于“四项服务”行业中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四项服务”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对于存在除上述四项服务之外的兼营情形,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必须超过50%,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以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为主,方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但对2021年4月1日(含)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或取得首笔经营收入起3个月内,其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主要有两个,分别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抵减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第二步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税额,而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确保留抵税额的真实准确,需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计抵减对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的影响。二是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其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减。三是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境内环节,出口、跨境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加计抵减。还需注意的是,加计抵减的境内进项税额并不限于四项服务所取得的进项税,而是涵盖纳税人取得的,按增值税现行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四是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加计抵减台账,控制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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