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税收优惠你有了解吗?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早在1995年就宣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科学技术教育置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国家对教育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在这里,我们来看看教育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增值税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级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部分按法定比例扣除.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
 
    (1)收入部分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除部分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及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为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税收优惠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4、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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