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纳税筹划,会计也能为企业创造价值!

税收筹划是让很多会计人觉得兴奋的话题。因为有了税收筹划,会计人感觉自身的价值得到了提升。现在很多企业要求会计为企业创造价值,怎么创造价值呢?最容易想到的方向有两个: 第一、把公司的资金规划好,让资金创造一部分收益;第二,做税收筹划,为公司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的三个目标:
 
①缩税基,用足各类政策,让计税金额瘦身;
②降税率,无论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都有操作空间,一是做到核算清晰,分开高低税率经济事项;二是搞清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产品、特定经济事项的优惠政策;
③延税款,税收筹划未必就能把应纳税额减下去,如若做到了延迟纳税也不错。
 
对税收筹划,会计人有不少误解。第一个误区,总以为税收筹划就是要给企业要减少税负;第二个误区,把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没有分清楚;第三个误区,自己对税法没有吃透,当别人把政策用好了,误以为这是税收筹划。下面我具体给大家讲讲这三个误区,再给大家看几个正确的实际案例。
 
误区一税收筹划一定会给企业降低税负?
 
不见得。税收筹划的目标有三个:
1、缩税基。如果交税时计税依据是100万,如果想办法让计税依据变为了90万,筹划是成功的。
2、降税率。对企业来说,无论是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降税率都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先说所得税,有些企业、有些地方,是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率不见得都是25%。再说流转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为很多档,如果产品的设计能把高低税率的交互分清楚,一部分收入就能适用低税率。再就是,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特定事项都可能有特定的优惠政策。只要能把优惠政策用足了,税率就能直接降低了。无论是缩税基还是降税率,都可以使企业的税负绝对减轻。
3、延税款。虽未能把应纳税额减下来,但能延迟纳税。譬如说,正常的交税是应该3月,但是通过筹划,变成了明年3月份才交,这对公司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是成功的筹划。
 
误以为税收筹划就一定是要给企业减轻税负,如果能让企业达到以上三种目标也是成功的税收筹划。
 
误区二没有把税收筹划和偷逃税分清楚
 
有人说,税收筹划和偷漏税截然不同,其实二者也有相似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什么呢?第一,目标都是想少交税。第二,两种方式都是想挖空心思钻税务漏洞,或者找变通的办法曲解纳税政策。操作者有自己的小心思,小伎俩。在个人主观方面,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是一致的。
 
不同的地方是什么呢?违法违规的度是不同的。偷漏税肯定违法,而税收筹划不违法。税收筹划更多是利用税务的模糊地带去操作,或者对纳税事项做出合理巧妙的解释。税收筹划很可能也是违规的,但这个违规很容易掩饰,可以给出无力反驳的解释。如对税法理解不透,或者税法上本来就存在这样一种理解。从这方面看,税收筹划与偷漏税的不同主要是程度、性质上,有一定的差异。
 
误区三没吃透税法,误以为不会税收筹划
 
把税法的书老老实实的学习一遍,多研究一些案例。税法里面有很多条款是企业能正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没有记牢,或者不知道,所以没有用好,结果多交税了,这是工作失误。这是因为你的基本功不扎造成的,与税收筹划没有关系。筹划是指所有的政策都用好了,可能还要钻个牛角尖,为企业再争取一些利益。如果眼前的优惠政策都未能吃透,遑论税收筹划。
 
下面来看一些正确的纳税筹划案例
 
一,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 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需要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000÷(1+3%)×3%×(1+7%+3%)=29 038.835(元)。中国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 41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 379.279万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五,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例5: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30 601元(含税),增值税起征点为30 000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31101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31101÷(1+3%)=30195.15 (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30 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30195.15×3%=905.85(元),税后收入=30195.15 (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30900元以下。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30900÷(1+3%)=30000(元),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30 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30900 (元)。中国政策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多获取收入905.85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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