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情况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小编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二: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三: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四: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五: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六: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七: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八: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九: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十: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几种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0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03 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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