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合理节税筹划方案

随着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升级完善,“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推行,迫使现在很多企业公司从外部买发票抵成本,抵增值税,抵所得税的做法慢慢被淘汰。客户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强烈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而我们自然而然,必须要求我们的供应商开发票给我们。
 
这样的做法,使得很多企业中以前都不在企业里面流转的业务,不得不回到企业中来,越来越多的利润从企业体外回到了企业体内,带来了企业利润的上升。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企业利润的征税方式主要如下:
 
企业利润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分红收益,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一个企业实现了一年100万的利润,其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剩余的75万需要在分红时缴纳15万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的股东而言,从利润到最终的利润分取,一共缴纳了40%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节税:
 
对于利润高,所得税多的问题,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节税筹划方案:
 
1 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极低的税收洼地,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
 
2 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高利润以收入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在这里,提供两个好方案:
 
请根据您企业规模选择以上方案。
 
案例一、业务转移方式(以崇明个人独资模式)
 
假设深圳八百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A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上海崇明励固运营中心(下称B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B企业的综合税率为:30.07/500=6.01%,而A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30.07=104.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4.49/134.56=77.65%。
 
备注:行业利润率越高节税效果越是明显,如技术类、咨询类及服务类。
 
案例二、利润转移方式(还是崇明个人独资模式):
 
 
假设安徽芜湖高兰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分析: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5.51万元,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5.51/500=3.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15.51=184.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4.49/200=92.25%。
 
备注:A为一般纳税人,B为小规模向税局申请代开,B缴纳的增值税税额A企业可以全额抵扣,这种配套使用节税效果最好。当然B为一般纳税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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