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纳税申报,会计要注意这几点!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企业往往忘记纳税申报,这样的情况一般在一些小企业或者是代理记账公司发生的比较多,那么企业逾期申报,对企业有哪些影响?企业该如何应对?会计注意这6项内容: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按时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行为作出处罚,在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还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如果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将予以扣分,直接影响企业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集体审议制度等。“首违不罚”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环节违法行为数量众多、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特点,明确推行“首违不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据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报送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且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则准予批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于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或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批准。
 
  申报逾期,如果无法再通过网上补申报,可以通过介质或者持纸质申报表去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具体咨询税务机关。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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