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优惠类型
实质性活动要求
IP活动相关优惠
(这才是重点)
主要是要求支出、IP资产与IP收入之间建立关联性,仅允许对实际开展的相关研发活动并就此实际发生了支出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
非IP活动税收优惠
总部
要求与IP资产类似,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产生该收入必须开展的核心业务活动相联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活动,定义了相关核心创收活动。
分销和服务中心
融资和租赁
基金管理
银行和保险
航运公司
控股公司
行动计划五的工作重心一开始就不是避税地,而是对非避税地辖区的税收优惠进行评估。这从OECD报告所披露的工作计划表和审查进程也可以看出。事实上,各国早就通过国内税法对其税收居民在避税地的活动展开规制,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著名的跨国公司避税案(星巴克、谷歌、苹果等)都是利用爱尔兰、卢森堡、荷兰等国家转移利润,而非开曼或BVI等离岸地。主要措施概述
具体内容/理由
1
识别相关实体从事活动类型和是否实施了核心创收活动
要求实体报送信息:从事的活动类型;从事的核心创收活动;所得的类型和数额;相关成本费用、资产的持有、所从事的营业、全职、符合要求的员工数
2
相关实体未遵从合规要求的惩罚措施
与非避税地可以收回税收优惠,补征税款不同,避税地本身就不征税,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严厉、有效、具有劝阻性的惩罚措施。以上标准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以可以震慑相关实体不去登记为合适标准(这一点事实上是无法做到的,也没有必要)
3
强化的自发信息交换
(1)对于不遵从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实体而言,向该实体的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所在辖区进行交换
(2)FHTP会对避税地的信息收集和审查过程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避税地,仅需要对高风险情形下(关联方的IP交易)的有限信息进行交换。不符合要求的避税地,除了整改,还要强化高风险情形涉税信息的交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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