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这些标准你不一定知道!

说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大家一般能想起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实际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在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等方面,都有着不少特殊规定哦,税来税往这就带大家一起盘点一下这些个“特殊操作”。
 
一、扣除比例
 
除了15%以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30%的比例,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具体内容为: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计算基数
 
(一)筹办费用?可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稽查查增?可以弥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可以作为计算基数弥补亏损。
 
 
 
 
(三)关联企业?自主选择!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二条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以上操作,大家在遇到时要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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