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新政策

2016年,备受全社会关注的社保补缴问题终于有了新突破。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社保补缴】

为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特设置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费的过渡期,即2015年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中断缴费的,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补缴中断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从2016年10月1日起,同一个社保年度有中断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费需在当年度内缴费,不再实行跨年度补缴。

【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政策】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补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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