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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