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新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1、立法宗旨变化 第1条修改增加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明确要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原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
新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1、立法宗旨变化
第1条修改增加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明确要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原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第8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具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
原文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受尊重权
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原文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便利纳税人
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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