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个体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抄报税。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办理)。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7、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8、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9、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0、上述并联办理式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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