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经营异常需要什么资料?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不同经营异常情形解除材料如下:
1、补报年报提交的申请材料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书面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印章);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未公示企业信息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书面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印章);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隐瞒企业信息、弄虚作假提供申请材料
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书面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印章);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企业住所失联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1)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印章);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印章);②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
办理时限: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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