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设计使用?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商标所有人的一笔重要资产,关系到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尽管任何知识产权都有期限限制,通常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仅为十年,但是,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可以续展,每续展一次,保护期限延长十年。因此,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格外重视商标的设计,并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在进行商标设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注意点一:商标设计要素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商标设计应该是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注意点二:商标设计应当是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

注意点三:商标设计应当避免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特定标志。

那么,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设计使用?下面如一转让网财务为大家介绍:

一、《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商标设计不能使用这些标志作为组成要素之一: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根据《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求,商标设计要有自己的显著特征,要便于识别,而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以,在设计商标时要参考消费对象的心理,易认、易读、易记,要把握产品特征,有美感、有寓意、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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