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香港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香港公司突然倒闭,法院在还没来得及了解情况和开庭处理,一般会在一个专业人士委员会中挑选1位或几位临时清盘官进行处理。香港公司清盘一般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庭强制清盘。下面和大家介绍香港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一、股东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公司股东可在香港注册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申请自愿清盘。如公司以这种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须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并须得到大部份董事签署(如有多于两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自动清盘的决议,委任清盘人和给予清盘人以现金或实物分配资产的权力。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公司账簿完整

b、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c、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d、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二、债权人自愿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盘相比股东自愿清盘昂贵及复杂,通常适用于无偿债能力的公司。

首先,被清盘公司需准备一份资产负债表(需列出债权人名单,并估计其权益) 。

其次,董事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通过清盘决议及委任清盘人。

在同一天,香港注册公司董事需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有关执行资产负债表及委任清盘人的事宜。如债权人与股东任命的清盘人不同,债权人则需作出清盘人的选择。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公司账簿完整

b、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c、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d、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三、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法院颁下清盘令后,如暂时清盘人是由破产处理署署长担任的话,破产处理署的人员便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开始讯问,而各董事有必要答复讯问时所提出的全部问 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担任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精确的财物负债情况阐明书(即截至暂时清盘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财物负债表)递送破产处理署署长查 阅。破产处理署收到该阐明书后,已挂号债务的债务人可向该署请求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则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送或推迟递送财物负债状 况阐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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