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修订草案:允许民间文物交易 准许外资拍行进入!

 《文物保护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的不少变化,被认为是新时代文物保护的形势所趋。那么,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相关条款究竟有哪些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结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修订前后的内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等内容都有了新变化。

  引人瞩目的是,此次送审稿进行了整体调整,这种调整体现在“章节”上。比如,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为“馆藏文物”、第五章为“民间收藏文物”,而修订后则用第四章“可移动文物”,将前述两项内容囊括,并进行了修订。那么,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相关条款究竟有哪些变化?

  【民间收藏交易】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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