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注销母公司往来账务处理

往来账目处理分析

(一) 不能收回的往来账目处理:按性质区分处理

对于不能收回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对其按性质区分,从而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对于企业及其属下企业对不能收回的该子公司往来款按性质进行区分:

1) 如果该债权是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 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贵公司未追偿而主动放弃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 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子公司注销前确实无法偿还的,则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 不需支付的往来账目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不需支付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由于子公司清算,母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应付该子公司的账款确实不需支付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注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子公司注销之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情况,应该在财务处理体现以下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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