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一下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快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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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税收负担,促进行业和企业发展。增值税加计抵减虽然是个“老政策”,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对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政策梳理
 
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再加计10%(生活服务业从202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抵减应纳税额。
 
(一)适用主体
 
根根39号公告,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即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发布]执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的判断不是简单的以工商登记行业信息为准,还要依据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情况来判断。二是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适用条件
 
根据39号公告,2021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21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加计抵减比例提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对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到15%.2021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21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四)注意事项
 
1.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2.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二、加计抵减额的计算、抵减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二是纳税人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要将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调减。三是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者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及会计处理
 
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由于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因此要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应纳税额为零,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应纳税额大于加计抵减额,则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种情形,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则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零,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税务办理及申报
 
(一)办理及注意事项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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