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不同分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税务缴纳的压力很大,为了缓解压力,很多的建筑企业都会进行一些税务筹划
 
 
今天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如何通过不同分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设B单位准备以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A房地产公司的某住宅开发项目,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由A房地产公司独立开发,投资方案拟定如下:
 
项目实现利润按各自投资资金比例分红,项目利润为1500万元,B单位享有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所以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一般也应该是免税收入。
 
B单位所享有的1000万元利润分成只能是A房地产公司开发该项目的税后利润
 
假如AB公司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差,B单位则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B单位净利润为1000万元。
 
 
A公司不允许税前列支此1000万元的利润分成,相当于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B单位
1000÷(1-25%)=1333.33(万元)
 
A公司可实现净利润
1500×(1-25%)-1000=125(万元)
 
A公司、B单位共实现净利润1125万元。
 
这个方案对于A公司还是B公司都相对简单,只是A公司要独立承担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与B方协商减少B单位项目的利润分成比例,以求得利润分配的公平。
 
这个办法较为简单,但是如果调整开发产品的分配比例,则会影响A、B双方润益变化,所以这页数AB双方在确定各自利润分配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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