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一定要抵扣吗?

随着税务部门监管的越来越严格和税法知识的不断普及,人们对增值税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进项增值税抵扣”,这些也被大家所熟知。既然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那么肯定要进行抵扣了,因为肯定比不抵扣要少交增值税。这种说法真的正确吗?其实未必如此。
 
大家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采用应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的方式来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并没有经过销项增值税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过程。简易征收方法就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常用的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的。这种方法对于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也是可以选择适用的。一般是由于应税销售行为的进项增值税无法核算,从而对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无法准确计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对于该销售行为中所取得的相应进项税也不得进行抵扣。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进项税是否进行抵扣,是否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计税,关键就在于哪种办法的税负更高。下面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有一家装修公司A主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装修服务,2021年预计年度含税销售额为5000万元左右。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修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全年进项税额约200万元。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A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1+9%)×9%-200=212.84(万元)。 
因为A公司对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独立核算的,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计算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方式计算的应缴增值税为5000/(1+3%)*3%=145.63(万元)。比一般计税法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12.84-145.63=67.21(万元)。
同样的销售额,只是选择的计税方法不同,就可以极大的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可以看出,由于A公司清包工方式的建筑服务有很多的采购来自既不是一般纳税人更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有部分的进项发票无法取得,也导致了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缴增值税出现虚高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就可以避免进项税发票无法足额取得带来的问题,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同样的简易征收办法还适用于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等等。具体请看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应税销售行为,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在36个月内不能够再次进行变更。并且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兼营不同业务想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方法并存的方式,就必须要对于进项增值税可以进行准确的核算和纳税申报。如果不能准确区分进项税的来源则,只能采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中的一种,对于进项税全部不抵扣或者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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