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纳税有何差异?

1.业务案例
 
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
 
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21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
 
2.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息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还得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即:
智慧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智慧公司税后净利=200-50=150万元;
税后净利进行分配应纳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80万元,税后收益120万元。
 
假设:
张三与李四注册的公司类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纳税有何区别呢?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
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企业类型、税率差异、纳税形式的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企业纳税,而合伙企业是按自然人个人纳税,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先分后税”原则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华东地区税收洼地,实际缴纳的个税可享受高额返还,股东分红个税实际税率为12.8%。降税幅度高达36%!
 
【筹划思路】:高管分红、业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主要适用】:信息咨询、文化传播、商务咨询、设计、计算机、网络科技等服务行业
 
【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最低值):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房地产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以生产经营所得500万为例,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500/1.03*10%(服务员应税所得率)*30%(分级税率)-40500(速算扣除数)=1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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