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政府需要责权对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这份名为《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文书,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微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告表述时,凡涉及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这份名为《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文书,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微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告表述时,凡涉及纳税人皆以“您”尊称,涉及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则以“我们”称谓,政府机构的服务意识在字里行间可谓真切。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专司税收征管的中央行政机关,其行政公告所定义的应该是狭义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亦即作为行政对象的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知情权在这里,可能指的是纳税人有权知道具体征税的款项和内容等信息;税收监督权,则可能指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是否公平征税进行监督、对偷税漏税等进行检举等。比之宪法和公民意义上的纳税人身份,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范畴无疑要狭窄得多。

  但,这无碍于对纳税人权利的声张。因为即便是行政相对人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长期以来在中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和保障。不仅纳税人并不清楚自身有何权利,就连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对所谓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解释也口径不一。许多人之所以交税,不过是生活经验告诉他不交会很麻烦;税务人员征税,也不过是上面规定的任务要完成。在这样的现实中,许多人把偷税和漏税当成生存的技能,税务机关则遵循国情“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马克思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在这里,喂奶的和吃奶的,都陷入了混乱的角色意识之中。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公告,便有了难得的进取意义。因为它可以让混乱的角色意识走向清明,使失序的关系呈现有序。这是一种历史的趋势,更是一种公共生活的常识觉醒。政府花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的口袋。如果有人把从政府得到救济当成皇恩浩荡,或是出门遇贵人、天上掉馅饼,他不过是没有能力看清楚政治的魔法,怎样把纳税人的付出转化成了领袖的英明。以税收为纽带,纳税人与现代政府之间,确立了供养与被供养这种不可辩驳的政治伦理。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伦理之中,纳税人这个神圣的称呼,激活了附着于其上的全部宪政精神。纳税人出钱供养政府,政府必须恪守职责为纳税人造福。以宪法为圭臬,以政府为代表,全部的制度体系都务必体现和遵从纳税人的意愿。在这里,税收这种法定的东西,得以与黑社会的保护费、市场上的服务费等这些东西相区别。也是在此意义上,纳税人拥有了另外一个名称,叫做公民。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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