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的操作说明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抚政发[2006]1号)文件精神,市局党组决定对市区各征收局及抚顺县局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现将交接原则公布如下: 关于征管部分操作要求 1、凡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符及纳税申报不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抚政发[2006]1号)文件精神,市局党组决定对市区各征收局及抚顺县局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现将交接原则公布如下:

  关于征管部分操作要求

  1、凡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符及纳税申报不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全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2、原征收局从2月13日至20日止,对参与此次调整的纳税人,完成帐面税金检查工作,2月22日前原征收局将所属纳税人2005年度和2006年1-2月档案分别装订成册,尤其是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情况;每个档案列档案目录,并将档案明细列表装订成册,作为移交和监交单位备查资料;2004年度以前的档案由原征收局保管。2月27日原征收局与接收的征收局进行交接。

  3、原征收局在2月23日将清理检查后纳税人,经局长批准后做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在系统中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跨区迁出]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录入“变更原因说明”、“迁入地址”,选择“迁入地税务机关”后,点击[受理]和[核准]按钮,系统自动弹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保存成功后,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变更原因说明: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2006)1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4、2月24日前原征收局负责通知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在系统中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跨区迁入]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在“区内税务机关调整”一栏选择相应的税务机关,点击[迁入]按钮后,会自动弹出[变更登记]模块窗口。对迁入到本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通过[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款国库发生变化的,通过[变更登记]—[税种变更]模块变更收款国库信息。并在2月27日前到行政服务中心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5、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6、各征收局从2月24日下午1时起至2月28日停止对外开具完税凭证

  7、各征收局以列非正常户并且含有呆帐税金的纳税人,本次不移交。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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